案件始于一场普通的交通剐蹭事故。2024年4月4日上午,党志军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剐蹭。两车均受轻微损坏,党志军的脚踝和手腕处出现扭伤,他当场向李某某索赔5000元,但未能达成和解。当日,党志军被送到郾城区中医院治疗并办理住院手续。经过半个月治疗,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但党志军称他的手腕和脚踝关节还是疼,要求继续住院。5月3日,党志军办理出院手续。因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党志军向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29天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衣服和电动自行车损失共计18832.93元。

7月23日,郾城区人民法院对此交通事故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党志军主张的全部医疗费和交通事故救援费,另酌定按15天确定党志军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共计9384.89元。8月3日,党志军收到了天安保险公司支付的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款。办案民警介绍,党志军对所判赔偿金额不满意。

“保险公司诉前调解表示可赔偿12000元,为何法院只判赔9000多元?”案件发生后,有网民质疑。对此,记者采访保险公司、相关当事人以及法学专家。天安保险公司负责人称,“12000元的赔偿只是诉前最初估算,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数额没有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因党志军向法院提交的多份证据存在伪造嫌疑,保险公司不认可党志军主张的皮衣、裤子和电动自行车损失,仅能赔偿党志军主张的全部医疗费、交通事故救援费及住院7至15天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党志军在民事诉讼中称,他网购的一件皮衣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按照原价赔偿2899.5元。经查,党志军未能提供实际受损的皮衣原物。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清晰显示,党志军事发当时穿的上衣并非网购截图中的皮衣。此外,党志军在民事诉讼中称,价值1800元的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严重受损且无法修复,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原价赔偿。经查,该电动车非党志军所有,事发后,修复案涉电动自行车花费75元,也并非党志军支付。在民事诉讼中,党志军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住院29天的全部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天安保险公司答辩称,根据郾城区中医院的医嘱,党志军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建议法院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确定党志军7天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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