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大爷在成都邛崃市羊安街道经营一家小超市,除了售卖零食百货,还在门口摆摊卖水果。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在一次抽检中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芒果“噻虫嗪”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即农残超标。少量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这些杀虫剂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和皮肤等造成伤害。

邛崃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了现场查验。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这批农残超标的芒果共7.1kg,购进单价为3.56元/kg,销售单价为7.15元/kg。除去成本,龚大爷获利25.4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营农残超标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龚大爷当时未能提供进货的相关凭证,如果确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便从轻处罚也将会罚款5万。
龚大爷对高额罚款表示不解。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一个个体经营户转卖芒果只赚25元,却要被罚5万元,这种“小过重罚”是否合适?这也是执法人员面临的两难困境。一方面,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严格执法;另一方面,各地司法部门强调“过罚相当”,针对行政处罚结果明显与违法情节不成比例的情况,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校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经过长时间的实际调查,龚大爷找到了进货票据,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情况。由于这是初次违法且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新出台的清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龚大爷仍需记住进货查验,保存好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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