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据西安中院消息,近日,雁塔法院审结一起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案件,依法判处鱼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同时,发出西安市法院首个“从业禁止令”。“被告人鱼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鱼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相关的职业。”
去年9月,陶先生焦坐在家中,自己明明已经托“熟人”帮孩子办妥了“入学事项”,带着孩子去报到时,却被学校工作人员告知孩子并不具备报名资格。
与陶先生仅见过一次面的“熟人”鱼某是西安某小学语文老师兼班主任。聊天记录中,某中学招生负责人“文老师”信誓旦旦地承诺、孩子的录取通知书、报名短信和先后3次的转账记录都十分醒目。可开学半个多月后,孩子仍未能入学,他这才恍然大悟是自己被骗了。
原来,鱼某近年来沉迷赌博,为还欠下的赌债,就利用自己的教师身份,向学生家长和熟人朋友谎称自己“有指标”,能帮孩子“上名校”。为此,鱼某还虚构出某名校招生负责人“文老师”,并自导自演和“文老师”的里应外合、配合办事的戏码。“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更何况鱼某不停地“拆东墙补西墙”,终有一天恶行败露。经警方侦查,自2020年10月起,共有10多名与陶先生相同遭遇的受害者,被骗共计4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鱼某身为一名教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根据鱼某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从业禁止。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鱼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鱼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相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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