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12月7日,网传我局工作人员私信某网民声称要查询其个人信息。

针对此情况,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督察部门已开展调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有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公民犯罪记录查阅系统_查询公民信息违法犯罪_私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涉嫌犯罪

据报道,12月7日晚,一网民发文称,一名疑似西安阎良公安系统内的警务人员通过微博私信威胁自己,并声称可以查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聊天记录中这名私信的女士还表示可以查到开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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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该网民提供的其他截图显示,涉嫌“人肉”的人疑似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的一名警务人员。这位ID“别感动999”的网民曾在2023年10月14日发布一条微博,展示了警务人员的相关工作标识和证件信息,包括肩章、胸牌、胸扣等。根据其展示的身份标识,记者看到其警务编号疑似为“FJ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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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凌晨,被威胁的网友再次发声,“我对此表示非常焦虑和惶恐,并且心情和状态都不佳,以至于完全耽误了我今日的工作。希望能给本公民一个满意合理的解决方式。”

据网友发布的内容,“别感动999”是于适粉丝。12月8日,于适工作室发布倡议书,呼吁粉丝文明上网,平和交流,坚决抵制网络暴力和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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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私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涉嫌违法犯罪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告诉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非因职务行为,在公安系统内部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通常只做违纪处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这些私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涉嫌犯罪。

胡磊律师表示,根据两高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了上述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务人员通过内网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将留下相应的网络查询痕迹,违法查询信息的人员很容易被追究责任。”胡磊律师说。

(中国小康网综合@西安阎良公安、极目新闻、新民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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