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小明父母认为,他们并不知道这枚戒指的真正价值,以为只是普通的玩具,并且也是出于孩子的安全考虑,并不是故意丢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讲,李女士的诉求,合理么?
律师:家长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此进行了分析。
首先,李女士因疏忽大意而导致戒指遗失,从民法上讲,这枚戒指是属于李女士的遗失物。
民法典第312条明确规定,财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据此,李女士有权追回自己的遗失物。
其次,拾得他人财物后,在没有上交给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处理之前,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捡到别人的财物,拾得人就负有保管义务。虽然王先生夫妇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法律上讲,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财物是在拾得人手上遗失或者灭失的,就要为此承担责任。
再次,失主李女士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导致自己的财物遗失,从法律上讲,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换而言之,即便王先生因没有保管好捡到的遗失物而导致李女士受到了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但也不会是全部责任,毕竟李女士自身也有一定的过失。
最后,李女士在提出主张之前,必须要拿出购买戒指时的发票、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简而言之,李女士向王先生索赔之前,要先证明这戒指是她的,且还要证明这枚戒指的价值是3万元。
最终,王先生夫妇确认这枚戒指的价值以及主人是李女士的后,同意在2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按照戒掉3万元来计算,王先生同意赔偿2万元就代表其愿意承担66%以上的主要责任。
有网友认为,主要责任在于失主李女士,王先生承担的责任不能超过50%。对此,您怎么看?
(零度时评综合襄阳晚报、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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