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向陈小姐偿还微信转账部分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另向陈小姐支付信用卡使用金额部分共计76000余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大额金钱往来应明确款项性质
恋爱关系中,恋人之间有金钱财物的“你来我往”,是人之常情,通常是当事人为表达爱意或者增进彼此感情而为,真诚虽是必杀技,恋爱还是要理智。一旦恋爱关系结束双方有矛盾纠纷,过往的财物往来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法官表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之间通过小额转账、互赠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礼物表达爱意,应视为一般赠与,无需返还。如果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赠与,例如购车款、购房款等,双方结婚的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可要求返还。“大额”的标准应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孔晨:双方无论是情侣之间,还是朋友之间,涉及款项往来的时候还是首先应该准确地界定款项的性质。虽然有时候可能男女之间在进行一些爱意的表达,比如一些特殊的转账金额,像常常提到的520、1314,这种表达爱意的一些转账,往往也会认定为赠与。但是如果双方已经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说是急需用钱或者是需要什么请你帮忙,这是有借贷意思的,存在认定借贷关系的可能。
没有借条可以确认借贷关系吗?
在上面提到的这起案件中,法庭根据陈小姐和王先生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确认了几笔款项属于借贷,并判令王先生偿还,那么,没有借条收据等纸质证明,是否也可以确认借贷关系?
法官表示,除了借条、收据等债权凭证外,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通信记录也可以作为明确表达借贷意思的表示。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孔晨:要注意一点,我们要明确和我们在进行发生这样一条短信或者微信往来的相对方主体,以便于在日后如果发生纠纷,维权的时候能准确找到借款人的主体。比如跟我沟通的人我一直以为他叫小红,但实际上最终查出来他却是小明,所以要提高风险意识。比如我们通过微信,可以作为一个聊天借贷意思的表示,同时也应该核实好到底谁在和我们聊天,谁在和我们借款。
法官提醒,无论是普通朋友间或是恋人之间,对于大额款项往来,双方应该尽可能通过各种形式明确款项性质,以免后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日常生活中,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法官说法:“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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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知道为啥红包只能200元了。”有网友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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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该怎么算?
法官这样建议
恋爱期间,情侣常常会共同消费或者互发红包表达爱意,作为情侣,一般对金钱不会太斤斤计较,可一旦感情破裂,也有一些人,认为应该在分手后索要回曾经为对方花费的资金。那么,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到底该怎么算呢?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起案件:陈小姐和王先生原先是一对情侣,可是在恋爱不久后,王先生提出手头上资金紧张,陈小姐便拿出了自己名下的5张信用卡,和王先生共同使用。然而,分手后,女方要求男方将恋爱期间转账和信用卡的支出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女方随后将男方告上了法庭。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孔晨:在2021年7月到2022年1月期间,陈小姐代为偿还了五张信用卡剩下的透支款项两万余元,陈小姐告知王先生其代为偿还的透支款项,王先生也确认了这是对陈小姐的欠款,由此明确了两万多元的欠款。在使用过程中,陈小姐又多次对王先生表示,这是向王先生出借信用卡,而不是赠与。
直到2022年下半年双方分手,陈小姐名下的5张信用卡透支总计将近12万元。陈小姐多次发微信向王先生催讨,希望王先生承担透支款项,但王先生都没有明确回应。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孔晨:在此期间,陈小姐也多次向王先生发信息,要求王先生把这五张信用卡的透支款项尽快归还,王先生却并没有明确地予以回应。最终,因为持卡人是陈小姐,陈小姐担心自己的征信受到影响,于是就偿还了这五张信用卡剩下的透支款项近十万元。
此外,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陈小姐还向王先生转账十几笔共计24000余元,每次金额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大部分转账没有借条,仅针对一笔三千元的转账,王先生曾在微信中明确是向陈小姐借款。
协商未果,陈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先生偿还信用卡透支以及微信转账的钱款共计16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除明确借贷部分信用卡欠款双方各担一半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着两人之间的金钱往来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展开辩论,除了有明确借贷意思表达的金额外,恋爱期间产生的其他款项,性质应该怎么算呢?
庭审中,陈小姐认为信用卡透支的近12万元和她通过微信给王先生转的钱,都应该算王先生的借款,并要求王先生偿还。但王先生认为,双方都有使用信用卡,不能把这12万元全部归到王先生头上,而微信的转账,是陈小姐自愿赠与。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孔晨:陈小姐因为她多次表达信用卡是出借给王先生的,所以就要求信用卡剩下欠款都应该由王先生来偿还。王先生的意见是因为信用卡陈小姐也有在使用,所以不应该由他来完全偿还全部的款项,但他也确认了自己确实在最后分手时候产生的透支十万元中他是有使用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双方恋爱期间,陈小姐将自身名下信用卡交给王先生,应视为陈小姐自愿将其信用卡透支额度与王先生共享。因双方均无法证明各自使用信用卡透支款项的准确数额,因此,除两万余元在恋爱期间有借贷意思明确表达的款项外,双方分手时陈小姐向银行偿还的信用卡透支款项,应由双方各自承担5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孔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实的过程中,发现女方也确实存在使用信用卡的可能,女方也没有对此进行一个充分的举证,在双方都没有办法举证,也可以说我们是根据证据优势规则来认定之后双方各自负担一半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也倡导一种男女恋爱之间真诚平等相处的价值导向。
对于恋爱期间双方的微信转账,法院认为,除了一笔有明确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王先生应当偿还外,其他款项应该视为恋人之间的赠与。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孔晨:结合本案中我们就注意到,双方的大部分款项往来,在微信转账过程中没有备注转账的性质,也没有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或者双方之间其他的沟通记录证明款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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