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松江区人民法院消息,小王,一名电气工程师,因不满公司的加班工资而跳槽至另一家科技公司。半年后,他收到了来自原公司的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他赔偿因未提前通知和完成交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尽管小王认为自己并未接触到公司的核心机密,且不在关键岗位,但他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这意味着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他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公司同类的竞争业务。若违反此条款,他需要支付高达50万元的违约金。
在法庭上,小王辩称自己只是从事电控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以及项目的组织协调,并未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然而,法院认为,小王作为电气工程师,在职期间能够接触到企业的技术秘密。因此,他被认定为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违反了与原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已将违约金调整为5万元,考虑到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支付某电气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5万元。小王不服并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竞业限制条款。如果签订了相关协议,就应认真履行协议中的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高额的违约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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