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劳荣枝亦供认。

足以认定。

合肥绑架、故意杀人事实

1999年6月,被告人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安徽省合肥市,租住于合肥市某地。

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化名“沈凌秋”在合肥市某歌舞厅从事陪侍服务,结识顾客殷某(被害人,男,殁年34岁)。

二人共同确定殷某为作案对象,法子英提前订制钢筋笼用于关押人质。

同年7月22日上午,劳荣枝将殷某诱骗至前述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伙同劳荣枝将殷某关进钢筋笼内,用布条、铁丝将殷某手脚捆绑于钢筋笼上,并用铁丝缠绕殷某颈部。

为逼迫殷某尽快交付财物,法子英威胁要当面杀人给殷某看。

当日中午,劳荣枝购买一台旧冰柜用于存放尸体。

后劳荣枝看守殷某,法子英到劳务市场以雇用零工为由,将木匠陆某(被害人,男,殁年31岁)骗至前述租住处。

法子英在厨房持刀将陆某杀死,并将陆某的头颅割下拿给殷某看,后将尸体放入冰柜。

当日21时许,殷某给其妻刘某丁打电话,让刘某丁携款到合肥市某饭店与法子英见面,并按劳荣枝和法子英要求书写两张字条,交代刘某丁一定要配合。

劳荣枝在字条上添加“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

法子英携带字条前去收钱,但因故未果。

当日23时许,劳荣枝和法子英再次逼迫殷某打电话给刘某丁。

23日上午,殷某被迫再次书写两张字条,交代刘某丁一定要合作。

法子英携带自制手枪及上述字条来到殷某家,向刘某丁索要钱财。

刘某丁外出筹钱,法子英在殷某家等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同月28日,殷某、陆某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前述租住处被公安人员发现。

最高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

审查了最高检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其情人法子英(已另案核准死刑)共谋抢劫等,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或绑架他人勒索财物。

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

经最高法复核确认的劳荣枝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南昌抢劫、故意杀人事实

1996年6月初,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江西省南昌市,租住于南昌市某地。劳荣枝化名“陈佳”到南昌市某夜总会从事陪侍服务,结识顾客熊某甲(被害人,男,殁年37岁),并与法子英共同确定熊某甲为作案对象。

同年7月28日中午,劳荣枝打电话将熊某甲诱骗至前述租住处。

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伙同劳荣枝捆绑熊某甲手脚,抢走熊某甲的金项链、手表等财物及家门钥匙,威逼熊某甲说出家庭住址。

法子英将熊某甲勒死并分尸,将尸块分别装入两个编织袋、两个旅行包中。

当晚,劳荣枝独自前往南昌市东湖区熊某甲家,用劫得的家门钥匙试开门锁返回,后伙同法子英携带尖刀来到熊某甲家,剪断熊某甲家及对面住户门口的电话线,开门入室。

法子英用尖刀、绳子、皮带等控制住熊某甲之妻张某甲(被害人,殁年28岁),劳荣枝在房间翻找财物,劫得手表、首饰及现金人民币8090元、110港元、10美元、企业债券(面额人民币1000元)、银行存单(金额人民币95000元)等财物。

之后,法子英用皮带将张某甲勒死,用裙带将熊某甲之女熊某乙(被害人,殁年2岁)勒死,并将熊某甲部分尸块从其租住处转移到熊某甲家。

劳荣枝、法子英逃至江西省九江市法子英母亲家,将劫得的财物交由法子英姐姐法某保管,后被公安人员查获。

二人所抢手表、首饰等财物价值人民币30274.13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在被害人熊某甲家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在被告人劳荣枝租住处提取的刀鞘,追回的手表、首饰、人民币、港元、美元、企业债券、银行存单等赃款赃物,认定罪犯法子英伙同劳荣枝实施本起犯罪被另案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熊某丙、熊某丁、熊某戊、秦某、胡某甲、章某、李某甲、熊某己、史某、法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罪犯法子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劳荣枝亦部分供认。

足以认定。

温州抢劫、故意杀人事实

1997年9月,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浙江省温州市,劳荣枝入住温州市某饭店,法子英租房居住。

二人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温州市某KTV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

劳荣枝与同在该KTV工作的被害人梁某(女,殁年20岁)商谈转租住房事宜过程中认为梁有钱,与法子英商议后决定抢劫梁某。

同年10月10日上午,劳荣枝与法子英以租房为名来到梁某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伙同劳荣枝用电线、布条等物捆绑梁某手脚,劫得欧米茄手表、手机等财物。

二人逼迫梁某打电话骗一有钱人过来继续实施抢劫,梁某便以身体不适为由邀KTV领班刘某甲(被害人,女,殁年27岁)过来。

其间,同在KTV工作的卢某听说梁某患病前来探视,梁某借故打发卢某离开。

刘某甲到来后,法子英持刀威胁,伙同劳荣枝用电线、绳子等物捆绑刘某甲手脚,劫得手机、银行存折等财物,逼迫刘某甲说出存折密码。

法子英留在现场,劳荣枝携带劫得的一部手机及存折,到储蓄所支取现金25750元,并打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取出,前往所住饭店收拾东西逃离。

法子英用电线、皮带等将梁某、刘某甲勒死。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调取的活期储蓄取款凭条、认定罪犯法子英伙同被告人劳荣枝实施本起犯罪被另案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钱某、郑某、陈某甲、吴某甲、卢某、陈某乙、李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罪犯法子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劳荣枝亦部分供认。

足以认定。

常州绑架事实

1998年夏天,被告人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租住于常州市天宁区某地。

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结识顾客刘某乙(被害人,男,时年33岁),并与法子英共同确定刘某乙为作案对象。

某日晚,劳荣枝将刘某乙诱骗至前述租住处,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刺伤刘某乙,劳荣枝用铁丝将刘某乙捆绑在扶手椅上,二人封堵刘某乙嘴巴,向刘某乙索要财物。

其间,法子英离开租住处欲将刘某乙停在楼下的汽车挪走,劳荣枝再次威胁刘某乙。

二人劫得刘某乙放在汽车内的现金5000元,逼迫刘某乙给其妻刘某丙打电话索要财物。

次日上午,刘某乙打电话给刘某丙,让刘某丙将家中所有现金带到指定地点。

劳荣枝前往指定地点将刘某丙带回租住处,与法子英共同劫取刘某丙携带的现金70000元,法子英用绳子捆绑刘某丙,封堵刘某丙嘴巴。

劳荣枝、法子英先后离开租住处。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恽某、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和人身检查笔录,罪犯法子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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