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审理并判决一起哺乳期女教师被违规调岗案件,女教师获赔五万多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11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哺乳期女教师谢某的劳动纠纷案件。谢某自2014年5月12日起在某小学任教,并与学校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2020年底,谢某申请产假及哺乳假,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和9月7日结束。

产假结束后,谢某申请返岗,但学校以无教师岗位为由,提议她转岗至门卫或清洁工,谢某对此表示拒绝。因此,从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谢某未能正常出勤。同年6月15日,学校向谢某发出不续签合同的通知。

谢某随后通过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拖欠工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支付谢某赔偿金58381.35元及拖欠工资5165.5元。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女教师哺乳期被学校调岗为保洁:违法中止合同,赔偿5838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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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康玉衡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学校未能延续谢某的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应支付赔偿金。谢某工作7年零2个月,产假前月均工资为3892.09元,因此赔偿金计算为58381.35元。

法院的判决不仅体现了对妇女生育期间劳动权益的保护,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警示,强调了尊重妇女权益的重要性,并提醒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生育期间随意终止劳动关系或采取不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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