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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法条解读
导语
彩礼,是中国古代的婚嫁习俗之一,是指男女双方进入婚恋状态后送给对方的聘礼或礼金,表达其想要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诚意。如今,婚前赠与彩礼在我国很多地方仍作为一种习俗而普遍存在,因此,因“彩礼”而引起的纠纷在婚姻家事类案件中的很常见。实践中,要求“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并不少见,那么“彩礼”在法律中究竟是如何定性的?又是否具有返还情形?返还范畴又应该如何确定呢?让我们跟随案例,来看看上述问题的解决之道。
案件纪实
何景和赵晓静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小情侣。2018年,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因为彼此的年龄、性格都合适,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两个月后,两个人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还叫来了双方父母和亲友进行了见证。
为表达自己的爱意,何景于订婚当日给赵晓静彩礼8万余元,赵晓静感动不已,亲笔为男友书写了收款证明一份。至此,这桩你情我愿的婚姻似乎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了。
双方订婚后,就开始了共同生活。在这期间,何景又陆续向赵晓静转账2万余元,并赠与名牌手表一块。可惜好景不长,因为两个人都年轻且性格强势,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双方的感情逐渐有了裂痕。
2019年的春天,赵晓静发现自己怀孕了。这原本应该是很开心的一件事,但是赵晓静却对两人的关系产生了迷茫,开始犹豫这段关系是否能给予孩子健康的成长环境。那段时间对赵晓静来说无疑是很难熬的,何景又因为工作原因无法长时间陪在她身边,她觉得自己备受冷落,最终在2019年双方订婚几个月之后,向何景提出了分手,并于同月独自进行了流产手术。
赵晓静提出分手并做流产手术让何景备受打击。他认为,自己为双方感情的维系付出了极大努力,也在经济上支出良多。交往的几个月之内,他已经向女孩支付了10万余元的彩礼,并赠送了昂贵的礼物。现两人已无法实现结婚的目的,让他其觉得遭受了欺骗,遂起诉要求赵晓静退还自己支付的8万余元彩礼、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及名牌手表一块。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女孩在法庭审理时哭诉道,何景主张的8万余元彩礼,早就已经在双方的共同生活期间花掉了,这是他们共同的消费,她不应该返还;何景在恋爱期间对她的转账属于赠与,这是男女正常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同样不应返还;之前自己已经怀孕,后因分手而流产,花费营养费、医疗费等共计2万余元,对自己的身体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她并没有通过结婚的方式来骗取彩礼,何景要求返还彩礼是没有根据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赵晓静曾人工流产这一事实问题,由于事先何景没有告知律师,导致庭审中律师对于赵晓静提出的怀孕并流产一事没有作出充分的回应,最终法院的判决与律师预期的结果稍有差池。
法院认为,彩礼是按照我国民间婚俗,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物往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何景与赵晓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但考虑到本案中双方已同居生活且存在女方怀孕流产的事实,故彩礼应酌情返还5万余元。关于何景对赵晓静的转账,属另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而何景购买的手表,系双方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不予支持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赵晓静返还何景彩礼5万余元。
法律分析
女方存在怀孕或者流产的情形,是否可以作为酌情降低返还彩礼数额的因素?
对此,我们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以问答形式为大家进行分析。
彩礼是否受法律保护?
彩礼是我国民间延续数千年的婚嫁习俗,有着喜庆吉祥的寓意。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收受彩礼,所以,收取彩礼并不违法。一方自愿根据当地习俗并结合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是合法的,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即法律禁止通过结婚这种形式达到赚钱的目的。实务中不乏有女方婚前主动索取彩礼的现象,只要女方并非借婚姻索取财物,且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的,则法律不禁止这种索取彩礼的行为。
本案中,何景和赵晓静2018年确定恋爱关系后,按照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有双方父母及亲友到场见证。何景于订婚当天给付赵晓静彩礼8万余元,根据赵晓静的银行流水显示,赵晓静次日便将该款项全部取出。订婚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何景又陆续向赵晓静转账,并赠与赵晓静名牌手表一块。2019年,赵晓静提出分手,经何景挽留未果,双方因此未登记结婚。
从本案的情况来分析,何景确实是按照民间风俗并为实现结婚目的而向赵晓静支付彩礼,但由于赵晓静提出分手,导致双方最终并未实现结婚的目的,因此赵晓静应依法返还该彩礼部分。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何景给付赵晓静的财物虽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但确属另一法律关系,何景可以另案主张。至于购买的名牌手表,则系双方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
我们把谈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赠送给女方的包包、手表、衣物、日常用品等礼物,这往往是交往的礼仪、爱意的表达,以此来增进双方感情,这些生活用品或小额礼物的赠与,一般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不用予以返还。
第二类是恋人之间赠送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礼物,即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给女方彩礼等贵重物品。这叫作附条件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结婚是该赠与达成的条件,条件没有达成,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彩礼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
何景、赵晓静按照习俗订婚,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赠送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它依附于婚约而成立,如婚约解除,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时,收取的彩礼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知,彩礼的返有三种具体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况的发生使给付彩礼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需要予以返还。
女方存在怀孕流产的情况,彩礼是否需要全额返还?
根据司法裁判尺度,对于已经同居生活并且出现怀孕流产的情形,因双方对怀孕流产都有责任,都存在过错,应各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同居生活和怀孕流产不是拒绝返还彩礼的法定事由,只要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解除婚约后,按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就应当返还。但法官会综合考虑同居生活和怀孕流产这一因素,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彩礼返还的比例,一般不会全部返还。
在本案中,何景与赵晓静确实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并且赵晓静有怀孕流产现象发生。虽然我国目前不再将“事实婚姻”规定于《民法典》中,同居和怀孕不代表双方已经有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也可以看出赵晓静并不属于借结婚欺骗财产的情况,法院也是考虑到赵晓静的流产事实和身体状况,最终酌情要求其返还5万余元彩礼,这是有一定根据的。
律师提示
彩礼的存在是男女双方家庭对于孩子们即将成立小家庭的美好祝愿,不应该成为双方情感的“拦路虎”。真正的爱情是不应当以金钱物质来衡量的,如果的确存在本案中的类似情形,双方应当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好好交流,为双方争取一个比较好的结果。如果非要闹到对簿公堂、不可开交的地步,无论对于谁来说都是十分不好的。
本案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普
法
嘉
宾
李露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陕西省优秀律师、西安市三八红旗手,陕西省妇联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来源:秦女子之声、本案例选自李露律师团队编著的《如此家事》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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