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案件中,一位王女士花费25万元在某门诊部接受了16次医美注射,但事后发现大部分注射使用的透明质酸钠凝胶已过保质期。

2022年3月,王女士受B公司品牌加盟商周经理邀请,参观了其法人独资子公司——A门诊部,并在听取讲座后支付预付款5万元。随后,王女士分别与B公司签订《形象设计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为其提供综合形象设计服务,费用5万元,可用于抵扣消费项目款;同时,她又与A门诊部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约定接受包括玻尿酸注射下巴、额头、唇珠等在内的美容项目,总金额25.78万元。王女士现场支付8万元,周经理代付5.78万元,剩余7万元以欠条形式确认。当晚,王女士在A门诊部完成了所有美容项目的注射,总计使用16支透明质酸钠凝胶。

然而,注射后王女士并未察觉到明显的容貌变化。在进一步查询美容项目详情并索要手术记录时,她震惊地发现所使用的产品中有11支已超过保质期。王女士认为自己受到欺诈,遂将B公司、A门诊部以及周经理告上南山区法院,请求撤销相关协议及欠条,同时要求退还已付款项并赔偿三倍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的医疗美容服务旨在满足王女士提升个人形象与审美的消费需求,具备生活消费特征,且涉及的A门诊部、B公司具有盈利性质,故定性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A门诊部作为医疗美容服务提供方,应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然而,其向王女士销售的医美产品中,竟有大部分过期,且操作医师在实施手术时虽具备美容外科专业执业医师资质,却未完成在该门诊部的执业备案,而门诊部也未提前告知消费者医师资质等相关情况,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以上事实,南山区法院依法认定A门诊部在为王女士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撤销《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与欠条,责令A门诊部退还王女士已支付的13万元,并赔偿三倍损失计39万元。鉴于B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A门诊部之间财产独立,法院判定B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王女士要求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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