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了巡回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韦某因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鱼,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涉案工具被没收。
案件发生在3月25日晚,韦某携带渔网在沱江河进行非法捕捞时被民警挡获,并现场查获了作案工具和一尾重1.1公斤的鲤鱼。经富顺县水产渔政服务中心鉴定,韦某的捕捞行为造成了渔业直接损失不低于1056元,并被认定涉嫌非法捕捞。
根据四川省相关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在这期间,四川省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垂钓和水禽放养等活动。韦某的行为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的法规,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
在5月29日的庭审中,韦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表达了对自己行为的后悔。韦某坦言,自己因嘴馋而忽视了禁渔规定,现在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承诺以后不再非法捕鱼。
承办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在禁渔区、禁渔期,水产资源是重点保护对象,其入罪标准明显大于一般的区域和时间。
最终,富顺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韦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的判决。韦某表示服从判决,本案也给公众敲响了保护水产资源、遵守禁渔规定的警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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