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如果卸完煤制油不洗罐的话,通常罐内会残留几千克到十几千克不等的煤制油。除了煤制油,像工业废水、塑化剂、废机油、减水剂这样的非危化品液体,普通货罐车都可以运输。即使卸货时食用油收货方会取样检验,由于检验项目有限,如果食用油中掺入其他杂质,普通的检验也检不出来。有司机表示,“煤制油可能还算干净的,其他一些不常见的化工液体,污染食用油的话,可能危害更大。”

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一名销售经理表示,原则上运输食用油需要专用罐车,但随后他补充说,罐体只要有“食用油专用”字样就行,“其实我们也不验罐,是不是食用油专用罐车我们也没办法去分辨。”他强调,销售食用油的合同里约定的都是买家自提,罐车也是由买家雇来,食用油装上车之后,其品质他们不负责。

此前报道

卸完煤油就装大豆油?中储粮回应

7月6日,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官方微博@中储粮集团就罐车运输油罐混用事件发文回应。

中储粮发文称,针对近日媒体关于罐车运输油罐混用的报道,中储粮集团公司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在7月2日要求下属油脂公司开展排查的基础上,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

“公开的秘密”

到底有多公开……

此次“油罐混用”事件持续引发舆论关注,也有不少问题值得辨析。

其一,此次“油罐混用”事件的一些细节尚不明晰,亟待进一步的调查。

中储粮集团在回应中提到了“运输单位与承运车辆”,也提及了“直属企业与相关运输承运单位”与“直属企业及员工”。那么,违反操作规程与工作纪律的究竟是直属企业,还是相关运输承运单位?而就“相关运输承运单位”而言,报道中的情况则带来了更多尚待解答的问题。

报道中有罐车司机向记者表示,“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如此发言堪称惊悚:这个“公开的秘密”又是否属实?油罐混用只是记者暗访到的这几起个案,还是已经频繁发生的情况?更值得追问的是,如此“油罐混用”的情况是否仅限于“煤制油与食用油混装”?是否还有更为惊悚的“矿物油与食用油混装”“危化品罐车混装食用油”的情况?

在报道涉及的两家公司里,中储粮已经回应表示彻查,而汇福粮油尚未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布真相。一两家公司或是媒体是不足以还原真相的,这就需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样的主管部门乃至公检法机关介入,全面系统地调查“油罐混用”的乱象,搞清楚这个“公开的秘密”到底是什么秘密,这个秘密又是否仅在运输行业公开?从上游生产商到下游的食品生产企业,又将承担何种责任?

其二,“油罐混用”的严重后果,与相应的法律责任。报道披露的“油罐混用”里,涉事罐车运送的是煤制油里的白油与液蜡,这两种煤制油属于无毒烃类,也不属于易燃液体,往往含有不饱和烃、芳香族烃和硫化物。当食用油被装进去以后,就会和这些残留的煤制油混合在一起,进入千家万户的厨房与餐桌。食用这种“混合油”可能会导致中毒、造血功能紊乱,危及呼吸/消化系统,严重损害健康。

有鉴于此,此事的严重程度已经不仅仅是“食品安全”那么简单,也已经涉嫌“谋财害命”的刑事犯罪。如果说“地沟油”仅仅称得上“有害”的话,煤制油就配得上“有毒”了,混运的司机以及运输公司涉嫌多项犯罪。如果运输车队是粮储企业自有的,或者,如果运输车队是雇用的,粮储企业也知情,那么,对企业本身也应发起刑事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3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132条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其三,报道显示,运输公司不加清洗就“油罐混用”的动机是为了省去清洗成本,同时“卖油的厂家不怎么管,买油的公司不知情”“买卖双方对最终承运的罐车都无从了解”,显示了“监管的缺失”。因此,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归责机制,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2014年开始实施的《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规定,“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或容器运输”。该“运输规范”中还提到,“装入油脂之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容器是否为专用容器以及容器是否清洁、干燥”。但这个国家标准本身是推荐性国家标准(GB/T)而非强制。食品厂商可以不遵循这个推荐性标准,也给了相关方“罐车混用”的“底气”。

这起事件揭示了食品安全领域里的一大问题,性质与后果均相当严重。主管部门与公检法应介入调查,彻查这个行业中所谓的“公开的秘密”,回应社会大众的关切。同时,有必要建立可长可久的制度保障,从立法与监管上防微杜渐,让有毒的煤制油远离千家万户的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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