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陈某与安徽涡阳某婚介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2万元服务费,希望通过其服务找到合适的伴侣。婚介公司联系了王某某,并在贵阳为陈某安排了相亲。陈某与女子王某相亲后迅速办理结婚登记,支付了26万元,包括21万元彩礼和5万元婚介服务费,另外还支付给王某某7万元“红娘费”。

出乎意料的是,婚礼次日,王某便离家出走。陈某于同年6月向贵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11月,陈某又向安徽法院起诉涡阳婚介公司,要求返还婚介服务费,法院判决退还1万元。同期,陈某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州某婚介公司和王某某分别返还5万元和7万元婚介服务费。

清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贵州某婚介公司和王某某分别返还陈某3万元和5万元,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指出,婚介服务合同具有特殊性,涉及人身关系,履行过程中应审慎注意。贵州某婚介公司和王某某在男女双方相亲次日即促成结婚,过程过于仓促,存在瑕疵。陈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也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还指出,贵州某婚介公司和王某某收取的费用过高,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作出了酌情判决。此案例提醒公众,在婚介服务中,委托人、婚介公司和媒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不得违背文明、法治和诚信原则。同时,也提醒了消费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更加谨慎,避免因仓促决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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