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重整是债务人在暂时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情况下的债务纾缓途径,通过重整缓解债务压力,既挽救了债务人,也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完善个人破产重整制度,可以为陷入财务困境的创新创业者提供安全阀,有利于营商环境建设。同时,在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初期,通过重整清理债务的方式,保障债权回收率,也更能为社会所理解和接受。所以,过去三年我们的工作重点放在了重整程序探索上面。

深圳作为我国境内个人破产制度的首个试点城市,今年我们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细化了个人破产清算的申请要求、受理标准、审理方式等事项,引导债务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程序提出申请,并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一般要求其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破产清算程序是最严格的程序。确立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的受理标准,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合理调整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还要考虑到清算程序与重整、和解程序功能的侧重点不同,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不同,在受理标准和要求上也要有所不同。重整、和解程序要更多地考虑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清算程序则要更多地考虑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探索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裁判规则,建立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运行规范,是相对比较困难的一项工作。

8月27日,深圳破产法庭法官对债务人刘某某(右一)宣告破产 刘嘉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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