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人民法院近期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被告人李某挪用资金的案件,并当庭宣布判决结果:李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情显示,2023年2月,李某受聘于瓮安县某民办高中,担任教师职务,同时兼任年级组组长和某班级班主任。学校规定班主任可代收学生费用后再统一上交财务。李某利用这一职位便利,开始代收其班级及其他班级学生的学杂费。然而,在2023年8月至10月间,他收取的总计19.21万元费用并未按时上缴学校,其中6万余元被用于购买彩票,剩余13万余元则用于个人日常消费。直至2024年5月,学校在多次催缴无果后选择报警。案发后,李某的家属代为退还了所有挪用的资金。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李某作为学校教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大额资金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考虑到李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且在公诉前退还了全部款项,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达到一定数额或时间条件,将面临刑事处罚。具体而言,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在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者,甚至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对于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涉及此类行为,则依据相关条款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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