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名员工因抑郁症口头请病假,却被公司按旷工处理并予以解雇,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与讨论。近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程序违法。
马女士于2021年11月入职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做销售顾问,双方合同期限至2024年11月。2023年3月16日,马女士被诊断为抑郁症,3月17日,马女士将诊断证明和病假条发给了单位负责人,并在钉钉上提交了请假申请。3月27日,马女士向领导口头请假去复查,未来得及履行相应请假手续,后来公司便以其旷工3天为由将其解聘。
经过劳动仲裁后,马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包含带薪休假、病假期间工资和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共计4.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应支付马女士3.3万赔偿金,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陈枝辉律师表示,员工口头请病假,法律程序和实体上的效力,一般会被认定存在瑕疵,但可以通过当时或事后其他证据补正。“这是因为,民法上,病患员工的生命权、健康权,是高于劳动权的,是否患病的实质审查高于程序性规定的审查。所以,不管是否急症,不管是否履行并获得了公司审批,只要员工确实患病,无论公司章程是否规定请假并获批属于前置程序,均不影响请病假效力。即便年度病假总天数超过劳动法规规定的标准,也只是劳动关系调整,不必然导致请假无效。本案中,患病员工不光能证明口头请假,而且提供了诊断证明。公司因此以旷工为由开除员工,法律及情理上均站不住脚。”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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