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餐厅用餐时,武汉市民小丽遭遇了意外出镜的情况。2022年10月,她在某餐厅就餐时,有人正在拍摄美食打卡宣传视频。当摄像机对准她时,小丽立即遮住面部并明确表示拒绝被拍摄。拍摄者随即移开镜头,继续拍摄其他场景。
几个月后,小丽的朋友告诉她,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了她的就餐视频,并且已有大量播放量。小丽上网查看后发现,自己确实在视频中出现了几秒钟,点击量接近一千次,而且视频还在持续传播。小丽感到非常烦恼,因为她已经明确拒绝过拍摄。她联系平台要求下架该视频,但遭到拒绝。
2024年2月,小丽将短视频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或公开其肖像。汉阳区法院审理认为,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中公开了小丽的肖像,而这一行为并未得到她的同意,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尽管视频点击量和转发量不大,但在诉讼过程中平台已删除相关视频。最终,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以下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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