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某还说,她下载视频的第三方通道,是别人转给她的,“当时,我加入了一个微商团队,他们在群里分享的内容,我在朋友圈也看到有人在发,刚好也看到原告孙红雷在国外,没有权威证据核实,就是看到很多⼈发就转了。”
颜某某否认了自己用这些视频的流量开设直播。她说,她的账号是被朋友拿去做视频号直播了,但没有开播卖货,由于平台的设置,只要开了直播,就会有入口,但并没有任何收益。
“视频是我无意间发的,后来才发现视频有流量。平台会植入广告,后来提示我有一千多元的收益。”针对多段视频中的流量和广告收益,颜某某则表示自己不知情,她也不清楚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转发这些视频,看到有流量,她就多发了几段。她说自己没有赔偿能力,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获得原谅。
法院判决公开道歉并赔偿5万元
在一审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诽谤是指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公民拥有言论自由,但行使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公众人物对社会的评价负有一定容忍义务,但不代表公民可以突破法律底线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对公众人物人格进行贬损。

孙红雷工作室转发维权信息
该案中,被告发表的五条涉视频包含言论“孙红雷跑了”“转移上亿资产定居国外”“孙红雷在个人社交媒体上回应他的离开并不是永别而是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发现更多的机遇以实现自己的事业跨越式发展”,被告对于上述言论未提供事实根据,属于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情形。
另,被告发布的评论,如“我也想问,没事跑什么”“是的(回复网友评论:在国内捞钱,在国外消费)”“踢出去(回复网友评论:这人还叫中国人)”“心里没鬼就不会跑”等言论暗示原告极有可能在国内作出不良行为,被告对于以上言论未提供事实依据。

演员孙红雷在电视剧中(网络截图)
涉案五条视频截至删除时引发众多网友的浏览、点赞以及受到被告言论影响而发布对原告的负面评论,影响范围较大,该不实信息的传播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产生误解,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被告的上述言论属诽谤性言论,使社会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支持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名誉权,势必造成其精神损害,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侵权情节、影响范围、发布时间、双方职业和经济收入等因素,特别是涉案五条视频评论处有大量负面评论,且在视频中插入宣传广告和直播带货入口的情节,酌情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颜某某在其微信视频号“xx那点事儿”主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持续七日,向原告孙红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另,被告某某向原告孙红雷支付维权费用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50 000元;驳回原告孙红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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