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司当众脱裤被开除后索赔11万。在上海,一名男子在办公场所当众脱裤子挠痒,声称有虫子钻进了腿里。公司认为该行为违背道德规范,将其解雇。男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19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有卫生间却不使用,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不予赔偿。

男子公司当众脱裤 被开除后索赔11万

胡明是速运公司的员工。某天在办公区域时,他感到腿上有东西在咬,怀疑是有虫子钻了进去。原本他打算找个隐蔽的地方处理,但突然又被刺了一下,担心虫子有害,于是直接脱掉外裤,试图将虫子抓出来。同事们看到这一幕后,哄堂大笑,但也上前帮忙找虫子。然而,路过的领导发现后,认为胡明的行为影响工作秩序,立即以违背道德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

胡明对此表示不解,辩解说自己作为一个正常人,在被虫子咬的情况下,自然会立刻查看情况。他认为脱外衣和外裤的意义是一样的,不明白为什么只因脱外裤就被认为是违背道德。他还提到,如果被咬的是手部而不是腿部,脱衣服就不会有问题。

领导回应称,公司内设有厕所,即使不到厕所,也可以找一个隐蔽的地方处理,不应该在众人面前做出不雅动作。胡明的行为不仅引起同事哄笑,还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因此解雇他是合理合法的。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胡明起诉了公司,要求赔偿119000元。他认为公司应该理解员工的初衷,并给予关怀,而不是直接开除。他还质疑,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领导身上,他们是否能做得更好。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明的做法确实违背了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考虑到公司内有卫生间且距离不远,胡明的行为确实不当。因此,法院驳回了他的所有诉讼请求及赔偿要求。

有人认为,尽管胡明确实有错,但并非有意为之,批评教育即可,不必解雇。也有人认为,当众脱外裤确实给人感官不好,公司解雇他是为了警示他人,保持工作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起事件中,公司若明确规定并公示相关制度,则有权解雇胡明。此外,从公序良俗原则来看,胡明的行为确实不妥,法院也会支持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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