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学生张文(化名)的大学生活因一次便利店事件戛然而止。他在店内未付款便带走总值89.9元的商品,整个过程被监控录像清晰记录。尽管张文坚称是遗忘付款而非蓄意行窃,他还是因此受到了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其所在学校也基于此事件开除了他的学籍。

张文对此决定持有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被理解为遗忘而非盗窃,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希望推翻原决定。区政府复审后,维持了公安机关的不予处罚结论。不甘心的张文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请求。

监控视频显示,张文在便利店内行动鬼祟,趁店员不备将多件商品隐蔽地放入包中,这一系列举动与单纯遗忘付款的情境不符。虽然张文事后承认了错误并赔偿了商品价值,获得了店长的谅解,公安机关考虑到其主动认错及补救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不过,张文的学籍问题因这一事件陷入困境。

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张文虽强调自己是无心之失,但法院综合监控证据、笔录和其他材料,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盗窃,同时认可了公安机关不予处罚的合理性,认为该决定合法合规,体现了对轻微违法行为适当宽宥的法律精神。至于公安机关将决定通知学校的做法,法院也认为并未违反规定,强调了个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的原则。

最终,上海一中院的判决维护了原决定,强调行政处罚需考量行为性质及情节,确保处罚与过错相适应,同时也提醒公众,即使某些违法行为因特定情况未受处罚,也不意味着行为本身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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