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离世后留下价值数百万元的遗产,却没有继承人时,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的“兜底主体”如何履行职责成为关注焦点。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规范本市民政部门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妥善处理无人继承遗产,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或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具体而言,如果被继承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由村民委员会担任;如果是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由民政部门担任。若利害关系人希望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可以通过法院申请来实现这一目标。
民政部门在担任遗产管理人期间,需承担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或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任务。为了更好地完成这些工作,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查询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信息,并可根据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机构协助处理相关事务。
对于无人继承且无受遗赠的遗产,民政部门将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一旦法院判决认定该遗产为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区级民政部门将负责执行。这类遗产通常会被用于支持公益事业,如扶贫济困、扶老救孤等。此外,《若干意见》还明确了民政部门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来源及保障机制,确保其能够顺利开展工作。相关部门也需配合民政部门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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